
恋爱期间淘配网官网,情侣间互赠礼物、转账汇款十分常见,但分手后因财物返还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。赠与性质如何认定、维权时效如何计算,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。近日,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财物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案情回顾
原告余某与被告郑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交往期间,余某父亲为郑某支付车辆首付款12万元,余某则支付剩余车辆分期付款37720元,并赠送郑某包包、手机,以及另有多笔交易往来,其中余某向郑某转账的差额为56278.88元。2024年5月,余某提出分手,同年7月,郑某向余某发信息表示两人已分手,余某回复信息予以确认。

2024年10月,余某要求郑某退回上述所有款项及物品,郑某将购车首付款12万元转账返还给余某父亲,其余均予以拒绝。后余某诉至湘桥法院,主张相关赠与均系以结婚为目的,要求郑某返还全部财物。
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,原告余某主张其对被告郑某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,应属附条件的赠与,但其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已附条件,郑某又予以否认。故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的情况下,原告余某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纳。另即使原告余某对案涉财物有权行使撤销权,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,原告余某先提出分手,后在回复郑某的信息中确认双方分手,此时余某即应当知道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“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”规定,自2024年7月起算至2025年12月12日原告余某起诉时,已超过一年法定除斥期间,故依照法律规定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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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虽属常情,但分手后欲请求撤销赠与行为,需结合款项金额、聊天记录、交往背景、赠与合意进行综合认定,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。若赠与系以缔结婚姻为前提,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,若无法证明赠与附有明确条件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同时,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,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,该期间不适用中止、中断、延长的规则,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,撤销权依法消灭。
故婚恋期间应理性处置财产往来,大额财物赠与要明确转账性质,留存书面证据。分手时认为赠与物应返还淘配网官网,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维权,否则合法诉求逾期行使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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